勞動部預告《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 旅宿服務工作申請資格/本勞加薪條件
勞動部於114年12月4日正式預告《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將整合現行零散規範,並建立「海外引進外國技術人力」制度,以因應國際人才競爭、產業缺工及國內勞工薪資停滯等問題。草案預告期因屬重大政策,依行政院核定縮短為 7 日。
依據主計總處調查顯示,各主要缺工行業長期懸缺職缺達6.6萬個,其中以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等技術人力最為短缺,製造業、營造業、運輸倉儲業及旅宿餐飲業皆呈現結構性缺工。此外,現行中階技術人力來源有限,迄 114 年 10 月底僅能留用約 5.7 萬人,且每年可投入者受限於資深移工及僑外生供給;旅宿業房務人力缺口約 6,600 人,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作業亦存在近千人之缺工。
本次草案將原分散於各法規的中階技術人力(含雙語翻譯、廚師、產業類、社福類等)統整為「外國技術人力」,並建立更明確的工作類別、資格條件及聘僱管理規範,協助企業提升人力穩定性與產業競爭力。
《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重點
一、整合規範,明定 14 類外國技術人力工作
- 雙語翻譯工作 (只能境外引進,畢業僑外生不在此限)
- 廚師及其相關工作(只能境外引進,畢業僑外生不在此限)
- 製造工作 (中階)
- 營造工作 (中階)
- 海洋漁撈工作 (中階)
- 屠宰工作 (中階)
- 外展農務工作 (中階)
- 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 (中階)
- 機構看護工作 (中階)
- 家庭看護工作 (中階)
-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新開放)
- 旅宿服務工作(新開放)(只能境外引進,畢業僑外生不在此限)(需為本勞加薪)
- 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新開放)(只能境外引進,畢業僑外生不在此限)(需為本勞加薪)
二、建立「海外引進外國技術人力」制度
草案首次將特定行業(如旅宿服務工作、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等)納入海外引進範圍,外國人需符合相關資格條件(學經歷、技術能力、薪資條件、及語文能力),同時雇主須幫本勞加薪,即可透過雇主申請來台工作。
※海外引進《旅宿服務》外國技術人力,以觀光旅館及旅館業為限。
三、旅宿服務工作、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本勞加薪條件
- 調高月投保薪資等級至少一級。
- 第一級級距需至少調高到第三級距。以最新公告115年度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為29500元、第三級為31800元,調高2300元。
- 需在核發聘僱許可次月或再次月起開始調高。調高後不能調降(不得為不利益變更 )。
- 自核發雇主境外引進聘僱外國技術人力許可之次年起,定期查核。
- 申請資格認定,其人數最高不得超過僱用員工10% 。
- 辦理媒合外國技術人力期間,最長為6個月,得再延長6個月,限一次。 。
四、旅宿服務、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學經歷條件放寬
旅宿服務、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的學/經歷條件為:
- 畢業僑外生
- 國外大專院校副學士以上學位
-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且有2年以上經認定之相關工作經驗
依工作性質,外國技術人力須符合:學經歷、專業證照或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最低薪資標準;其中看護、旅宿服務及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與安全性或溝通高度相關的工作,故另需達成語文能力要求。
五、外國技術人力聘僱人數有限制,保障本國勞工
- 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的比例以不超過僱用員工平均數的 50% 為原則,最少得聘僱1人。
- 營造業則以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50% 為原則。
- 特定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人數排除計入。
- 家庭看護工以聘僱1人為限,惟被照顧者符合條件(植物人、巴氏量表0分)得增加1人。
為避免產業對外國技術人力產生過度依賴,在聘僱本外勞間取得平衡,製造、營造、屠宰、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及旅宿服務工作,其核配比率、僱用員工人數、外國技術人力總人數,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
六、針對長照需求增訂多元陪伴照顧服務
因家庭臨時照顧需求增加,現行試辦計畫反映人力來源不足,本次草案納入外國技術人力投入多元陪伴照顧工作,以提高照顧服務品質。
預告期間7日 開放各界提出意見
我國面臨少子化、高齡化與勞動力持續減少之趨勢,15 至 64 歲工作年齡人口自 104 年起已減少近 100 萬人,失業率維持近 20 年低點(112 年 3.48%、113 年 3.38%),導致事業單位招募人力難度上升。整體而言,技術人力需求持續增加、國內勞動力供給萎縮、特定產業出現長期結構性缺工,已對產業營運穩定、國家競爭力及社會需求形成壓力,亟需建立更完善、直接且具誘因之外國技術人力引進及管理制度,以兼顧本國勞工權益、補充技術勞動力缺口並提升我國整體薪資水準。
本次草案屬國家重大政策之一,為加速協助企業因應缺工、提升國內產業韌性,因此依規定將預告期縮短為 7 日。利害關係人或民眾若有修正建議,可於公告隔日起 7 日內(預告終止日:114.12.11) 向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延攬中心提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