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患者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適用資格、免評條件與申請重點
2025-12-24
就業服務法第46條於114年1月20日修正公布,並已於114年8月1日上路,明確將70 歲以上二期癌症患者納入「得免經失能評估(免巴氏量表),即可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適用對象,屬於本次修法的重點放寬項目之一。
癌症患者適用資格整理(依病期與年齡區分)
(一)癌症第四期以上(不分年齡)【擴大多元免評】
- 案件性質:重症案件
- 年齡限制:無
- 檢附證明:1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二)70歲以上癌症第二期或第三期患者【新法放寬】
- 案件性質:一般
- 年齡限制:70歲以上
- 檢附證明:1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三)70歲以上特定血液淋巴腫瘤患者【重症認定】
- 案件性質:重症
- 年齡限制:70歲以上
- 適用病症:
-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 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 慢性骨髓性白血病(加速期或急性轉變期)
-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RAI第三期或第四期)
- 惡性淋巴癌(需積極抗癌治療)
- 多發性骨髓瘤(需積極抗癌治療)
- 骨髓化生不良症(合併貧血,血紅素9g/dL以下,累計達3次)
- 骨髓增生性腫瘤(合併貧血,血紅素9g/dL以下,累計達3次)
- 檢附證明:1年內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文件;第1-6項另需效期內重大傷病卡
現行外籍看護申請採「輕重分流重症優先」制度,自國內求才、申請許可、國內承接及國外引進等階段,檢附「重症」證明,將「優先」審查處理,一般申請案則依案量依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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