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杜移工不實聘僱 建立高風險名單管控 勞動部修正「強化雇主不實申請聘僱移工之預防查核及裁罰機制」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5 年 10 月 21 日報導】為防堵雇主以虛設公司、無營運事實或不實加保方式申請聘僱外籍移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結合勞保局、產發署、農業部、資源循環署、地方政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全面強化「事前預防、事中查核、事後追查」三道防線,建立跨部會高風險名單控管與多層次稽查制度,雇主不實申請最重罰鍰 150 萬元,廢聘並管制申請 2 年。
勞動部近日修正「強化雇主不實申請聘僱移工之預防查核及裁罰機制」,並於 114 年 10月 21 日通函發給經濟部、農業部、內政部及各縣市等相關政府機關。
因應國際情勢 增列大量解僱機制
這次修正除配合新增開放聘僱移工之產業及政府組織改造調整部會名稱,還包括為因應美國關稅政策及國際情勢變化,增列事業單位雇主大量解僱本國勞工因應機制,為避免企業以移工取代本國勞工,勞發署建立「大量解僱應變機制」,按月透過「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比對,若雇主大量資遣國人仍續聘移工,將列冊管理並限制2年內新案申請。
若未於限期內依規徵詢本國勞工或未提供合理條件,勞發署得 1 比 1 比例廢止移工聘僱許可,並依《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規定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
勞保投保人數查核 低於列表再複查
另外也簡化查察實務作業,參考地方政府意見與目前審核作業,將現行函請地方政府查察受僱勞工出勤、領薪及工作紀錄,調整為「確認查察廠場總人數有無低於勞發署提供雇主申請招募或接續聘僱許可日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勞保平均人數」,若查察低於勞發署提供人數,經雇主陳述意見仍認有疑義,再請雇主提供前揭一年期間各月員工出勤領薪清冊,後續如認定有不實投保,即依法核處。
「強化雇主不實申請聘僱移工之預防查核及裁罰機制」,適用於製造業、營造業、屠宰業、農漁業及資源回收處理業等移工用人產業。
全面強化「事前預防、事中查核、事後追查」三道防線
「事前預防機制」:
- 勞發署:針對經各部會及地方政府移送的高風險雇主名單進行系統註記,只要該雇主提出初次招募或接續聘僱申請,即自動啟動查核程序。同時,修正申請書表增列警示語,提醒雇主不得以「無營運事實廠場」參加勞保等方式申請聘僱;並在線上申辦系統新增勾選確認欄位,確保雇主明確承諾資訊真實。
- 勞保局: 則針對新設投保單位、不實加保及高風險個案加強查核,建立名單通報機制,防止以人頭加保或假設工廠增加外籍移工名額。
- 產發署、農業部及資源循環署:分別要求製造業、屠宰業、農漁業及資源回收業雇主落實現場或電話訪查,確認實際營運事實,未經營者不予資格認定並列入高風險管制;地方政府與就服機構也須針對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或求才登記的雇主,採取訪查確認機制,防止虛設公司及刊登不實職缺。
不實申請將處 30 萬至 150 萬罰鍰
「事中查核與裁罰機制」:
若雇主列入高風險名單,勞發署將會同地方政府進行實地查察,包括生產設備運轉情形、訂單與銷貨紀錄、勞工出勤及領薪資料等。經查有不實加保或虛設事業情事者,將依《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及第 65 條規定,不予核發或廢止聘僱許可,並處以 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鍰;同時移請勞保局取消不實投保資格,主管機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0 條廢止工廠設立許可。
此外,仲介公司若涉入不實申請,將依《就業服務法》第 69 條處以 1 年以下停業處分,並可併處 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鍰;若查獲涉及勞力剝削或人口販運,則移送移民署依《人口販運防制法》偵辦,依法追究刑責。
關廠或大量轉出移工 列重點追查
「事後查核機制」:
勞發署針對經核准聘僱後短期內即大量轉出移工、關廠或停業的雇主,將列為重點追查對象,啟動聯合實地訪查及訪談程序。經查屬不實聘僱者,除依法撤銷許可及裁罰外,並將雇主及其負責人列入管控名單,未來再次申請聘僱移工時將優先審查。
高風險樣態有哪些?
只要雇主有經查證「未有營運事實」、「不實投保」、「遭檢舉雇傭過程存疑」、「突發性大量解僱本國勞工等重大異常」等行為,就屬於高風險,會列入名單受特殊管控,並於日後審查、實地查訪中被優先查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