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等企業及法人申請外國籍學生來台實習要點修正 明定實習津貼及時間
2026-01-08
為回應各界對於外國籍學生在臺實習期間權益保障之關注,本部已於 115 年 1 月 8 日修正發布「企業及法人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以保障外國籍學生在臺權益及符合產業需求。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外國籍學生資格:以就讀教育部所編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所列之大學校院為主,來臺前至少已就讀一學期,年齡須與學制相符,就讀科系與實習內容具關聯性,並具備基本中文或英文溝通能力,以確保實習成效。
- 中文或英文溝通能力:外國籍學生之國籍如為非英語系國家,另檢附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或英文能力測驗相當於歐洲語言共同參考架構(CEFR) 基礎級(A2) 以上證明。但外國籍學生初次申請得檢附通過入門級(A1) 證明。
二、 實習津貼: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其奬助金及生活津貼合計不低於勞動部公告之最低工資(2026年為29,500元)。
三、 實習時數及時段:明定每日實習時間不超過 8 小時,每週實習時間不超過 40 小時,且非經外國籍學生書面同意,不得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進行。
四、 強制保險:強制要求實習單位須為外國籍學生在我國實習期間投保適當之保險(至少應含團體傷害險或職業災害保險)。
五、 監督機制:本部將不定時會同勞動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執行聯合訪視。實習單位若違反相關規定,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實習核准函,且 6 個月內不再核准其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之申請。
上述要點修正將追溯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本部並已同步修正申請書表格式並公布於本部(投資審議司)網站,供企業及法人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