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宿業外國籍學生來台實習要點修正 獎助金及生活津貼合計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實習時間每週不超過40小時
交通部觀光署修正《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 》,修正重點如下:
- 第三點:外國籍學生應符合資格新增4.年齡與就讀學制相符符(入學年齡為18-20歲)、5.具備中文或英文基本語言能力。
津貼與實習時間比照勞動基準法
- 第四點:新增10.若外國籍學生來台實習期間,於實習單位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需與學校約定
- 獎助金及生活津貼合計不得低於勞動部公告之最低工資標準(2026年為29500元),並得扣除膳宿費用參考上限標準(上限為5000元)。
- 每日實習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實習時間不超過40小時。並依個別實習計畫安排及配合實習場域實務訓練所需約定休息時間。
- 不得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進行實習。但經實習單位取得外國籍學生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外籍生須具備中文或英文基本語言能力
第四點:新增15.非英語系國家之外國籍學生須檢附通過華語文能力(TOCFL)或歐洲語言共同參考架構(CEFR)測驗入門級(A1)以上證明。
第八點:非英語系國家之外國籍學生在我國實習滿一年,若未取得通過華語文能力(TOCFL)或歐洲語言共同參考架構(CEFR) 測驗基礎級 (A2) 以上證明, 交通部觀光署得撤銷或廢止實習核准函。
強化實習單位應配合辦理事項,保障外國籍學生權益
為保障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之權益,第六點明定
- 不得變更實習計 畫內容, 並確實依照交通部觀光署核准之實習計畫辦理, 不得有變相增加實習時數、苛扣實習津貼、扣留護照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情事,並應注意外國籍學生人身安全、實施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於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期間, 非經交通部觀光署同意不得轉換實習單位。
確保外國籍學生遵守我國各項法律及法令規章, 並不得從事與實習內容不符之工作。
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期間,有行蹤不明、重大事故或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情形,應即時通報相關機關-交通部觀光署、內政部移民署。
在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期間為其投保適當之保險(至少應含團體傷害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並於實習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交通部觀光署備查。
負擔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期間,實習核准函遭撤銷或廢止致須遣返,遣返所產生之機票費及等待遣返期間之其他費用。
配合交通部觀光署會同內政部移民署及勞動部執行聯合訪視,提供獎助金及生活津貼支付證明、實習時數紀錄及其他相關文件。
委託代理人或代辦機構辦理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事宜, 應於與代理人或代辦機構簽訂之契約內規定不得向外國籍學生收取費用。
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期間於實習單位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 其獎助金及生活津貼合計不得低於勞動部公告之最低工資標準(2026年為29500元),並得扣除膳宿費用參考上限標準(上限為5000元)。
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期間,每日實習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實習時間不超過40小時,並依個別實習計畫安排及配合實習場域實務訓練所需約定休息時間。
外國籍學生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進行實習。但經實習單位取得外國籍學生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外國籍學生實習期滿,應核發實習證明書,並於實習期滿日三十日內報交通部觀光署備查。
增加備查/協查規定:
第六點:4. 學生失聯時,除交通部觀光署外,另須通報內政部移民署協尋。
第六點:5.在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期間為其投保適當之保險(至少應含團體傷害險或職業災害保險) ,並於實習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交通部觀光署備查。
第六點:7. 配合交通部觀光署會同內政部移民署及勞動部執行聯合訪視,提供獎助金及生活津貼支付證明、實習時數紀錄及其他相關文件。
第六點:12. 外國籍學生實習期滿,應核發實習證明書,並於實習期滿日三十日內報交通部觀光署備查。
第九點:交通部觀光署必要時得請駐外館處協查外國籍學生身分及其依第四點檢附文件之真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