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轉換雇主期限,符合條件可自動延長再60天
外籍看護工阿蒂照顧臥床的奶奶已經好幾年了,最近因為奶奶要長期住進安養機構,原本的聘僱關係被終止,阿蒂必須在 60 天內找到新的雇主。眼看期限快到了,卻還沒有媒合成功,讓阿蒂非常著急。幸好,勞動部針對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申請再延長60天的轉換雇主期限,像阿蒂這種情況就有機會多一點時間找新工作,不用慌慌張張地離境或轉出。
外國人得轉換雇主或工作情形
依《
就業服務法》
第59條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11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轉換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翌日起60 日內辦理外國人轉換作業。但外國人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轉換作業期間60日,並以一次為限。
外國人得延長轉換期間通案處理原則
近日勞動部發函,針對外國人因特殊情形無法於60日完成轉換雇主,同意得延長轉換雇主作業期間之通案處理原則,進行說明 ,可以延長外國人轉換期間的情況有哪些?
‧特殊個人狀況:應於原轉換作業期限屆滿日前14日內,檢附說明書及特殊情形之證明文件,申請延長轉換作業期限60日,且申請以1次為限:
- 剛來台未滿一年。
- 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或被看護者已無照顧需求。
- 雇主行蹤不明。
- 其他影響外國人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重大社會經濟事件或其他特殊事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於原轉換作業期間屆滿翌日起於轉換之資訊系統自動延長轉換,且自動延長以1次為限:
- 雇主被主管機關全面或部分取消聘僱許可。
- 外國人受雇主或其僱用員工、委託管理人、親屬或被看護者人身侵害。(不受次數限制)
- 外國人主動檢舉雇主違法導致聘僱關係終止。
- 雇主因關廠歇業、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進行解僱或有減班休息導致外國人轉出。
- 雙方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且同意自動延長轉換。
- 定期查核認定超出核配比率上限,或有可歸責事由,不予核發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導致外國人轉出。
‧刑事訴訟案件被害人:
- 這類案件如果需要,可以不限自動延長次數(但仍需提前 14 天提交文件並說明延期原因)。
-
延長期限不能超過檢察機關不起訴處分或法院一審判決日。
資料來源: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11條規定之外國人因特殊情形無法於60日完成轉換雇主,同意得延長轉換雇主作業期間之通案處理原則
延伸問題Q&A:
Q1:被照顧者往生,要怎麼申請外籍看護轉出?
A1:①
自被照顧人往生30日內通報勞動部。②接到廢聘許可函後,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家庭看護工轉換雇主。
注意:外籍看護在等待轉換新雇主期間,不要指派其從事其他工作,否則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會被處以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Q2:外國人轉出期間的膳宿費用由誰支付呢?
A2:移工等待轉換雇主期間,安置責任仍由原雇主負責, 膳宿費用原則上由原雇主負擔。
Q3:外國人轉出期間的就業安定費需要支付嗎?
A3:移工等待轉換雇主期間,原雇主仍要繳交就業安定費。但雇主經廢止聘僱許可後,自廢止聘僱許可日起,雇主即無須繳納該移工的就業安定費,且不得要求移工工作,但仍須善盡對該移工之生活照顧管理責任持續至移工轉換新雇主或返國之日止
A4:如果在登記轉換期間,就已經有新雇主願意承接,新雇主應於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地勞政機關辦理接續聘僱通報,並於接續聘僱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核發聘僱許可。
Q5:外國人轉換雇主作業流程,雇主需要親自前往就服機構做轉換雇主登記嗎?
A5:為簡化外國人轉換雇主作業流程,自113年11月20日起,雇主於收到勞動部核發同意外國人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函時,無須再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登記,勞動部會主動將外國人基本資料及轉換雇主資訊,自動傳輸至「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移工轉換雇主專區」,再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配合辦理轉換雇主作業,除可避免雇主疏於辦理外國人轉換登記情形外,亦可加速外國人轉換媒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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