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申請聘僱移工 需檢附「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申請規定一覽及勞資會議常見錯誤行為

2025-11-06

「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是雇主申請聘僱移工「招募許可」應備文件之一,本文彙整相關申請規定,並提醒其中舉辦勞資會議常見錯誤行為。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免附特許事業許可證:(一)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者。(二)其他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特許事業許可證者。
三、求才證明書。但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四、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但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事項開具之證明文件:稱為「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 
(一)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四)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五)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六)第二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本法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七)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有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之情形。
(八)無因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 依各縣市政府規定不同

新北市為例,事業單位或仲介公司為申請聘僱外籍勞工或雙語人員,需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府勞工局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若符合資格,給予開立證明書。

「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申請人應檢附文件

  1.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及第44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申請書
  2. 最近6個月勞工退休金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3. 最近6個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4. 最近6個月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5. 申請日前1年內「每3個月」1次,共4次勞資會議紀錄影本(不含臨時會議紀錄)及與4次會議紀錄(含跨屆次)有關之「勞資會議代表名冊及備查函」,另如有代表異動,亦請檢附與4次會議紀錄(含跨屆次)所載勞資代表有關之「異動名冊及備查函」。
  6. 委託書
  7. 切結書
  • 若申請日前2年內有資遣本國勞工之情事者,請一併檢附資遣費給付證明文件、勞工到職日及離職日及說明勞退新舊制選擇情形與改選後新制日期證明等資料。
  • 僱用10至29人公司,檢附性騷擾申訴管道公開揭示照片;僱用30人以上公司,檢附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公司,檢附哺(集)乳室設施及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證明文件。

「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相關申請規定,依各縣市政府規定不同,崇尚多年專業經驗,申請免煩惱。


企業應依法召開勞資會議,勞動部提醒常見錯誤行為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依據《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企業不論規模大小都應成立並定期召開勞資會議。另,企業在初次申請上市(櫃)前,須向勞動部函報最近一年內召開4次勞資會議的相關文件,經勞動部審查確認後核發收訖函,作為向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提出初次上市(櫃)申請的必要文件之一。同時也是事業單位申請聘僱外籍移工招募許可前、應向各縣市政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 的必要文件之一。因此,為使企業能充分了解法規要求,確保勞資會議召開適法性,特別整理出審查實務中常見錯誤樣態,提醒各企業應注意及配合辦理。

一、會議召開未達法定人數</p>

勞資會議之召開,須滿足法定之程序要件,特別是出席會議人數,勞資會議須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始得成會,且代理者不得列入出席及決議代表人數之計算,如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未達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出席,即屬未成會,須再行召開合法之勞資會議,始符規定。

二、事業單位與30人以上的事業場所合併召開勞資會議</p>

事業單位若設有30人以上的事業場所(如分公司、廠房、分區辦公室),應注意事業單位與事業場所均應各自分別召開勞資會議,即總公司和30人以上的分公司不得合併舉辦勞資會議,或30人以上的分公司也不能共同合併辦理勞資會議。此外,也提醒事業單位(母公司)也不能採取與子公司合併共同舉辦勞資會議方式,必須各自獨立召開。

三、勞資代表名單未完成備查程序</p>

事業單位依法選舉或派任勞資會議代表後,以及代表因故遞補、補選或改派而有變更時,其勞資代表名單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此為法定必要程序,提醒事業單位應確實執行。勞動部表示,有發現事業單位所送勞資會議紀錄出席代表與備查名單未符,經瞭解係因遞補、補選或改派後,未將異動名單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四、會議通知期間未達7日</p>

勞資會議之通知,應於會議7日前發出,會議之提案應於會議3日前分送各代表。此規定是為給予與會代表充足時間準備相關議案及徵詢勞工意見;又民法第120條規定,以日期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因此開會通知期間計算,應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1日,算足所定期間。例如:事業單位勞資會議開會通知於本(114)年9月9日發送,自9月10日起算至9月16日為7日之通知期間,會議時間應訂於9月17日或之後的日期。

五、視訊會議未有電子紀錄保存</p>

鑑於近年許多事業單位採行視訊會議召開勞資會議方式,較為便捷,惟提醒事業單位應妥善留存可資證明與會者身份及出席事實之電子紀錄(如線上簽到、系統登入紀錄、線上會議截圖等),以作為會議合法召開之佐證。

勞動部強調,依法落實勞資會議,不僅是申請上市(櫃)的必要條件,更是所有企業健全公司治理、穩定勞資關係的重要機制,勞動部呼籲企業應依法妥為召開勞資會議,並於會議中就雙方所關切的議題坦誠溝通,凝聚共識,有助於勞資關係和諧及永續發展。有關勞資會議舉辦之詳細資訊及規範,可參閱勞動部官方網站(https://www.mol.gov.tw/,路徑:業務專區>勞動關係>勞工參與>勞資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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