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照顧者往生,外籍看護可以繼續留在家裡多久呢? 可以照顧其他家人嗎?
2026-02-10
若被照顧者往生,因為外籍看護的工作內容是照顧被照顧者,其工作事實不復存在,雇主應該要在被照顧者過世30日內通報勞動部,為外籍看護辦理廢止聘僱許可,讓外籍看護可以轉換雇主、返鄉回家,或是轉為照顧家中符合資格的家人。建議雇主可以在第一時間通知人力仲介公司,協助相關事宜,讓雇主可以專心辦理治喪事宜,避免逾期通報造成違法罰款。
被照顧者往生,雇主應注意事項:
- 被照顧者過世30日內通報勞動部:勞動部將核發廢聘許可函。若未在期限內辦理,可能被處以6-30萬罰款,並影響後續聘僱新看護工的資格。【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 】
- 不能指派外籍看護從事其他工作或照顧其他人:除了治喪事宜,若違反可能會被處以15-75萬元的罰款。【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 】
- 協助看護工轉換雇主或返鄉回家:接到勞動部核發的廢聘許可函後,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家庭看護工轉換雇主,外籍看護有60日等待轉換雇主期間,得再延長60日,以一次為限。
- 轉換雇主期間,原雇主仍負有安置義務,須提供膳食與住宿。通常委由仲介公司代為管理,但膳宿費用仍應由原雇主合理負擔。
*就業安定費:繳納至廢聘許可函日
*健保與職災保險:持續繳納直至新雇主接手或返國 - 有其他符合資格的家人或親友可以聘僱:
*仍需先在30日內通報勞動部
*變更被照顧者:家人須符合資格、尚未聘僱其他看護工;
家人的定義:新被照顧者需與原雇主有三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如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等)。
*合意轉換給其他親友:親友須符合資格、尚未聘僱其他看護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