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時,記得應於7日內通報 避免受罰
勞動部近日因屢獲反應營造業雇主調派移工未落實通報規定,發函提醒雇主從事營造業務,並聘僱移工從事營造工作者,應確實遵守調派法規,並落實住宿地點變更通知作業,以免受罰。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違者依同法第68條規定,處雇主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勞動部將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提醒雇主聘僱外國人,未經申請不得逕行指派其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變更工作場所。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第5項規定,雇主於住宿地點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七日內,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或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逾期辦理變更住宿地址,移民署也會對外籍移工處以新臺幣2 千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鍰。
依《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修正規定》,
✅ 營造業調派原則
營造業比製造業還更彈性,只要是同一個雇主承包的工程,大部分可以自由調派。
(1)一般營造工程
✔ 同一公司承包的 A、B 工程 → 可直接互調,不用申請
✔ 若 A 是一般工程、B 是「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專案百億工程」 → 也能免申請互調
(2)重大建設(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專案百億工程)
✔ 同一公司在同一計畫中的甲、乙兩工程 → 免申請互調
但需注意人數上限:➡ 調派後總外籍工人數不能超過該工程所需人力的 40%
✔公共工程→
可調派到受災戶住宅修繕、復建工程
✔公共工程→ 需要事先申請許可 →可調派到工程製品的製造廠
➡
但每次以6個月為限,人數不得超過該製造廠本國勞工 的 30%
(3)不能調派的情況
⛔ 公共工程/
民間重大經建/
專案百億工程
→ 不能調到一般營造工程
⛔ 民間重大經建
/ 專案百億工程 → 不能調到工程製品的製造廠
⛔ 工程「驗收期間」 → 不可調派
⛔ 工程是「統籌申請外國人」 → 不可調派至其他工程
✅ 家庭看護工調派原則
家庭看護工能不能換地方工作,主要看是不是跟著被看護者一起移動,原則如下:
(1)跟著被看護者一起到住家/其他住所
✔ 免申請、可直接調派:只要是被看護者住哪裡、搬到哪裡,看護工就可跟著去。
(2)陪同被看護者到醫院住院
✔ 免申請,可直接陪同到一般醫院
但注意:如果是 護理之家、慢性病房、呼吸照護病床 等長照型機構
→ 需要事先申請許可,通常一次核准最長 6 個月,3 年內最多 18 個月。
(3)陪同被看護者入住「機構」(如護理之家、長照機構、精神/身心障礙照護機構)
✔ 需要先申請勞動部許可。核准規則同上:
一次最長 6 個月、3 年內累計最多 18 個月、滿 18 個月後若要再延長 → 要符合健康檢查、消防演練等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