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宿業實習生英語能力證明限有公信力機構開立 實習生若失聯、重大事故須於事發2小時內通報
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QA在115年2月3日再次補充。旅宿業實習生英語能力證明,自115年3月1日起限有公信力機構開立;以及外籍實習生若有失聯、重大事故須於事發2小時內通報。
Q:哪些測驗有符合華語文能力(TOCFL)或歐洲語言共同參考架構(CEFR)?
A:
1. 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是專為母語非華語人士設計的國際標準化華語能力測驗,由國家華語測驗推動工作委員會承辦,海外辦理場次及相關等級對應之分數…等問題,請洽該委員會詢問。
2. 歐洲語言共同參考架構(CEFR)是歐洲委員會制定的國際標準,用於描述語言能力,將語言程度分為 A1(入門)到 C2(精通)共六個級別,目前已知常見的英語測驗(例如TOEIC、TOEFL、IELTS)均有對應指標,若檢附其他國際認證之測驗有對應指標仍得認定。
3. 另為落實實習要點意旨及確保實習生具備在臺生活及參與實習所需的基本溝通能力,本署將自115年3月1日起,依外交部建議,實習單位應依實習要點第4點第1項第15款規定檢附托福(TOEFL)、多益(TOEIC)及雅思(IELTS)、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Cambridge Main Suite)及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Cambridge Linguaskill Business)等具公信力機構測驗機構所開立之語言能力證明。
4. 115年2月28日以前,檢附EFSET、TOEFLITPT等居家線上考試語言證明文件者,若無充分證據顯示有他人代考取得成績之情形,本署仍予以核發實習許可函,並建議於辦理簽證前取得前述測驗證明以順利取得實習簽證;另依實習要點第2點規定:「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申請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惟駐外館處是否核發簽證仍由其依職權核定。」及第10點規定:「當地國政府或我國駐外館處針對該國學生來我國實習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若駐外館處查認外國籍學生華語或英語能力未達合理水準,或相關語言證明未經當地國政府採認...等情形者,本署尊重駐外館處核發簽證之職權。
Q:依實習要點第6點第4款規定,若外國籍學生在我國旅館業實習期間有行蹤不明、重大事故或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情形,實習單位應怎麼處理?
A:
- 實習單位應於事發2小時內通報交通部觀光署及內政部移民署,交通部觀光署將另行通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註銷簽證。
- 未如實依限通報,經通知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者,交通部觀光署得依實習要點第7點第2款規定,於3個月至2年內不予受理該實習單位申請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
- 若同校學生發生行蹤不明或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情形累計達3人者,交通部觀光署將函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請各單位注意。
- 考量發生前開情事,將有違反公序良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國民健康或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危險之虞,本署將依實習要點第7點第3款規定,廢止本署同意實習單位申請該名學生來我國實習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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