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外國人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一名 雇主必看!聘僱外國人務必「問、查、照」!

2025-10-14

根據114年第二季統計資料,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致罰鍰有2,488件,較去年同期增加427 件,雇主違法行為前三名分別是「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外國人」、「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以及「指派所聘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勞動部提醒,雇主聘僱外國人應遵守《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違法不僅將面臨高額罰鍰, 亦可能喪失聘僱資格,呼籲雇主應強化人力管理與法令遵循,以免觸法受罰。

不少企業雇主在聘僱外國人時,因不熟悉相關法規,特別是關於新住民僑外生的工作資格與所需證件,常不慎誤觸法令。為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重罰,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特別提醒所有雇主,在決定聘用前,務必確實落實「問、查、照」三步驟,這是保障自身權益、避免違法聘僱的關鍵守則。

一、「問、查、照」三步驟,雇主查驗不馬虎

步驟1. 問 (詢問身分與資格):清楚詢問應徵者的身分(例如:外籍移工、外籍配偶/新住民、僑外生)及工作資格。不同身分適用不同聘僱規定。

步驟2. 查 (查驗證件效期及本人持有):仔細查驗所有相關證件的正本,包括效期居留事由、以及是否為本人持有

步驟3. 照 (照相或影印留存):將查驗過的證件正本進行拍照或影印,並妥善留存備查,以證明已盡雇主查驗義務。

重要提醒:查驗期間或尚未確認工作許可前,絕對不得讓外國人先行從事任何工作,以免立即構成違法聘僱

二、居留證要辨識真偽?

內政部移民署提供「晶片居留證資料查詢」網站可供於聘僱前查詢移工是否具有合法工作的身分!

「晶片居留證資料查詢」網站:https://icinfo.immigration.gov.tw/NIL_WEB/NFCData.aspx

查詢步驟:
一、核對所持「晶片居留證」當事人面貌與基本資料是否相符。
二、運用晶片居留證簡易辨識方法,檢查「晶片居留證」各項防偽設計。
三、輸入「統一證號」、「核發日期」、「居留期限」、「背面序號」後,核對相片與資料是否相符。

注意事項:
一、本項查詢功能之4項資訊輸入必須完全正確,資料相符者可查看當事人申請本證之原始相片。資料有任一欄位不正確或無效證件(逾期、註銷等),查詢結果亦僅呈現『資料不符』(圖示如下)。

二、查詢永久居留證資料,「居留期限」欄位日期得免輸入。

■ 如有其他疑慮,請洽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或專勤隊。 

三、IC居留證晶片卡簡易辨識方法

  1. 光學裝置膠膜:真版居留證正面膠膜具有「扭索圖」、「台灣」、「TAIWAN」 中英文字體、「內政部移民署署徽」 等彩色「光學裝置(Optical Variable Device, OVD)」,將卡片正面置於光 源下轉動即可查覺(如圖,黃色箭頭 所指處)。
  2. 梅花圖案變色油墨:真版居留證背面右上角為梅花圖案「光學變色油墨 (Optical Variable Ink, OVI)」,將其對著光源轉動(約 30 度至 80 度角),具有綠色轉變為藍色之變色效果。  

四、不同身分外國人,查驗規定大不同

1.承接「已在台移工」必查證件:

  • 聘僱許可函(確認效期):原雇主名應與居留證上「居留事由」一致
  • 合法居留證(確認效期) : 「居留事由」「移工-XX公司或XX宅」應為原雇主名
  • 護照(確認效期) :確認效期、護照號碼應與居留證上一致

2.聘僱「新住民」(外籍配偶)必查證件:

  • 雇主無需申請工作許可。
  • 必查證件:
    • 身分證或合法居留證(確認效期) 。
    • 確認居留事由須為「依親-夫」或「依親-妻」。
    • 居留證上需有「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
  • 應檢附文件: 依親戶籍謄本正本。

3. 聘僱「僑外生」工讀必查證件:

  • 須由學生自行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函。
  • 必查證件:
    • 學生證(確認仍為在學身分)。
    • 居留證(確認效期)。
    • 工作許可函正本(確認資料完整且在有效期間內)。

★僑外生申請工作許可,應採線上申辦,經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提出申請。僑外生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
查詢外籍學生的工作許可函是否為真,可至勞動力發展署移工動態查詢系統查詢移工或僑外學生資料→輸入認證碼→僑外學生工作許可→輸入發文文號、護照號碼及認證碼,即可查證外籍學生的工作許可情形及許可期間,但仍應同時查證外籍學生的居留證及學生證,避免有心人士持他人的合法工作許可函冒名應徵。


違法聘僱外國人相關罰則

  1. 違反就服法第57 條第1 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依就服法第63 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15 萬元至75萬元罰鍰,廢止許可。【114年第二季遭罰鍰數第一名】
  2. 違反就服法第57 條第2 款規定,「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依就服法第63 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15 萬元至7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
  3. 違反就服法第57 條第3 款規定,「指派所聘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將處以新臺幣3 萬元至15 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廢止許可。【114年第二季遭罰鍰數第三名】
  4. 違反就服法第57 條第4 款規定,「調派所聘僱外國人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依就服法第68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3萬元至1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
  5. 違反就服法第57 條第5 款規定,「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機關」,將處新臺幣6 萬元至30 萬元罰鍰。
  6. 違反就服法第44 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將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 。【114年第二季遭罰鍰數第二名】

雇主務必將「問、查、照」三步驟牢記在心並落實執行,這不僅能避免誤觸法網,也能有效保障企業與受僱外國人的合法權益。若有任何疑問,建議主動洽詢勞動部或當地勞動機關,以確保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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