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保險制度改革 教育部修法保障權益
為保障實習學生權益,教育部研擬修法,明確納入學校應為實習生投保校外實習團體保險並負擔保費,外籍生實習同樣適用,學校若未依規定投保,將作為扣減招生名額及補助經費的依據。
現行辦法規定,針對校外實習,學校應與合作機構為實習學生投保,並納入產學合作書面契約,但未明定具體執行細節。教育部於114年6月23日正式公告《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修正草案,其中明確訂定實習期間的保險保障機制,包含學校與合作機構各自應盡的保險責任,具體內容如下:
1. 各校應為實習生投保「校外實習團體傷害保險」,以保障意外事故發生時的基本權益。
2. 若實習生於合作機構有實際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則合作機構應依法辦理包括勞健保、職災保險、就業保險與提繳退休金等完整保障措施。
為維護校外實習學生權益,修正草案第6條之1明定,學校應為所有實習學生投保校外實習團體保險,並應負擔保險費用;合作機構應為從事學習訓練以外勞務或工作事實的學生,依法辦理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提繳勞工退休金等。
教育部今天透過文字說明,這次修法是具體說明為實習學生投保的保險項目及內容,例如教育部委託台灣銀行辦理的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實習生若遇職災事故,可獲得傷害及傷害醫療保險保障,應由學校為學生投保及負擔保費。教育部表示,若學生於學習訓練以外提供勞務或工作事實者,應由雇主為學生辦理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繳納相關保費;外籍學生及僑外生(如新南向專班)實習同樣適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為督促學校落實相關規定,教育部提到,每年定期辦理實習課程績效評量,督導學校落實實習課程相關機制及成效評估,包括實習輔導及訪視運作規劃、實習機構擇定及媒合機制、校外實習合約簽訂、校外實習保險等。教育部提到,學校實習課程若未依規定投保或有其他違反規定等情況,將以評量結果作為扣減學校招生名額及補助經費的參據,並依學校改善情形持續追蹤及訪視,以保障學生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