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假規則預告修正 雇主扣全勤獎金不得違反比例原則
勞動部於114年11月20日預告「勞工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115年1月1日上路 ,勞動部表示,為了兼顧維護勞工合理健康與雇主合理管理權,因此再度修訂請假規則,本次修正條文為第7條、第9條,並增訂9-1條。
第7條原條文為「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條文增加「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前項規定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勞動部解釋,考量高齡化及少子化的趨勢,勞工對家庭成員的臨時照顧需求日增,配合整體方案規劃朝向彈性化的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若其他的請假管道如家庭照顧假已用罄,得向雇主請事假,而且可以選擇「以小時為單位」來請假。至於提出請假申請的勞工,是否真的「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並未另加定義,而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第9條「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增列「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而請事假」。勞動部表示,配合第7條條文,勞工因家庭成員必須親自照顧而請事假,雇主不得影響其全勤獎金。
新增第9條之1第一項「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10日者,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等相關文,勞動部解釋,此條文是因為保障勞工病假權,要求雇主不應利用制度讓勞工不敢請病假,若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遭受不利處分,雇主需自負舉證責任。且雇主的人事考核,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
新增第9條之1第二項「
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受有不利處分者,雇主對於該不利處分與其請普通傷病假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第三項「
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第一項規定日數者,雇主為相關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 」
勞動部表示,全勤獎金應訂於工作規則、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讓勞工明確知悉。雇主扣除全勤獎金應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如有因請病假扣除全勤獎金,不得對未足月請病假有全數不予發給情形,避免造成勞工因恐懼不利益而不敢請病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