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薪資條件115年起調高2000元 中階外籍看護薪資須達2.6萬以上【2025/2/2最新更新】
2026-02-09
勞動部114年12月31日公告《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第三款至第十三款工作之資格條件、技術條件、薪資基本數額及名額上限一覽表》,薪資條件基本數額、不受資格條件限制的薪資數額都調高2000元,115年1月1日起生效。
- 製造技術工作、營造技術工作、農林牧養殖漁業技術工作、外展農務技術工作、屠宰技術工作、海洋漁撈技術工作:
- 薪資基本數額: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35000元
- 不受資格條件限制的薪資數額: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37000元
- 機構看護技術工作
- 薪資基本數額: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31000元
- 家庭看護技術工作
- 薪資基本數額: 每人每月總薪資不得低於26000元
- 不受資格條件限制的薪資數額:每人每月總薪資不得低於28000元
- (新增)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計畫技術工作
- 薪資基本數額: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31000元
- (新增)旅宿服務工作
- 薪資基本數額: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32000元
- (新增)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
- 薪資基本數額: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39000元
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常見問答:
問:【2025/2/2更新】若外國技術人力原本如係製造業技術人力,3.5萬元免附技術條件者,雇主展延聘僱時薪資得主張為3.5萬元+技術條件嗎?雇主聘僱之外國技術人力原如於115年1月1日前,以每月經常性薪資3.5萬元(免附技術條件證明)取得聘僱許可者,則雇主自115年1月1日起向勞動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時,外國技術人力之資格條件,得否改以每月經常性薪資3.5萬元加附技術條件證明?
答:可以。雇主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時,
- 如屬115年1月1日前送件者,仍得以每月經常性薪資3.5萬元(免附技術條件證明)提出申請;
- 如屬115年1月1日起送件者,依勞動部公告,得以每月經常性薪資3.7萬元(免附技術條件證明),或以每月經常性薪資3.5萬元加附技術條件證明提出申請。雇主申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之外國技術人力展延聘僱許可案,亦同。
問:外國技術人力薪資調整2千元,自115年1月1日生效,那麼目前刻正申請待審查的案子,和已經取得許可的外國人都得一併調薪嗎?
答:
- 申請日於115年1月1日前目前刻正審查中者,不受影響,將依申請日時公告之薪資進行審查。
- 已取得聘僱許可者,不受影響,可依原簽訂之薪資進行聘僱,惟後續如有續聘之需求得依115年1月1日公告之薪資辦理續聘作業。
- 機構看護技術人力者,雇主已取得聘僱許可或申請日早於115年1月1日目前刻正審查中者,其外國技術人力薪資均不得低於勞基法公告最低工資29,500元。
問: 外國技術人力薪資條件是申請前還是申請後薪資?
答:
申請後。
雇主申請聘僱許可時,應載明外國技術人力薪資條件,雇主再次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時,本部則會查核外國技術人力聘僱期間薪資水準。
※每月總薪資係指雇主每月支付員工之經常性薪資(含薪資、按月津貼等)、加班費及其他非經常性薪資(年終獎金、年節獎金、員工紅利、績效獎金等)。
經濟部於115年2月6日修正「經濟部受理製造業申請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製造工作所需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審認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經濟部受理製造業申請外國技術人力從事製造技術工作所需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審認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製造技術工作,應符合學經歷資格之一:
(一)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現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者。
- 曾受聘僱從事工作期間累計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其工作期間累計達11年6個月以上者。
- 曾受聘僱從事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並已出國者。
(二)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 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審認事項如下:
- 訓練課程:審認外國人取得產業升級轉型訓練課程證明文件,累計時數達80小時以上。
- 實作認定:審認外國人具備從事製造技術工作之能力。除檢視外國人實作影片外,並由專家採實地查核方式審認,申請人應於通知之次日起二週內配合實地查核,必要時得展延,並應於通知申請人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