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旅館等旅宿業聘僱外國技術人力規定一次看懂
2026-01-22
勞動部公告《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開放旅宿服務業可依規定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以下彙整旅宿服務工作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之雇主資格、聘僱比例、外國人條件及薪資標準,協助業者快速掌握合規重點。
一、旅宿工作內容:
在合法之觀光旅館、旅館及民宿內,從事房務、清潔、訂房及旅宿業所屬工作場所旅客接待等工作。
二、雇主資格:
- 為本國勞工加薪至少2,000元
- 「境內聘僱」外國技術人力: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或民宿登記證。
- 「境外引進」外國技術人力:以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為限。
三、核配比例、與聘僱總額限制:
- 境外引進或境內轉換人數:僱用員工平均人數的10%
- 外國技術人力(含境外引進、境內聘僱)總人數上限:僱用員工平均人數的30%
- 最少得聘僱1人
- 人數計算原則:小數點後第一位應大於零並採無條件進位,小數點後第二位以下則採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例如旅館的同一勞保證號加保人數為13人,13人*10%=1.3人,可申請2名旅宿業外國技術人力。
四、外國人薪資基本數額:32,000元
五、外國人學歷與工作經驗條件:
- 「境外引進」
- 畢業僑外生。
- 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
- 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 「境內聘僱」
- 畢業僑外生。
- 已從事外國技術人力旅宿服務工作,且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
六、外國人語文能力要求
「境外引進」 之外國技術人力,語言能力須符合以下之一(畢業僑外生不在此限):
-
通過 華語或英語口語或聽力「基礎級 A2」以上語言能力檢定。
-
若僅檢附英語能力證明者,須於受聘僱日起三年內,補通過華語口語或聽力 A2 以上檢定。
七、外國人技術條件要求
- 「境外引進」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但畢業僑外生不再此限:
取得我國「旅館客房服務」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
-
曾受境外指定旅宿服務訓練,時數達 40 小時以上。
-
通過海外技能測驗。
-
申請日前三年內,曾來臺於旅宿服務業實習滿 6 個月,並經實習單位認可。
-
取得國外大學旅宿、餐飲、觀光、運動休閒相關科系學士以上學位,或我國大專校院相關科系副學士以上學位。
-
曾於國際連鎖品牌旅館具備 2 年以上工作或實習經驗。
- 「境內聘僱」
(畢業僑外生)須曾接受下列任一訓練,累積達 80 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或切結文件:
-
交通部觀光署或其認定之產業公協會辦理之旅宿相關專業訓練。
-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專校院辦理之產學合作相關實習課程。
八、申請程序要點:依據說明會簡報
- 第一階段:辦理國內求才:於全台公立就業中心刊登職缺招募本勞(薪資條件至少3.3萬),本勞招募不足,申請開具求才證明書。
- 第二階段:申請無違反證明:向工作所在地勞工局處申請無違反法令證明書。
- 第三階段:申請雇主資格認定:檢具加薪名冊及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雇主資格認定函。
- 第四階段:至延攬平臺選工媒合:勞動部會主動通知雇主進行選工後,通知選工結果。
媒合機制: 雇主取得引進名額後,應透過主管機關建置之系統或指定方式進行人才媒合,媒合期間最長為 6 個月(可再延長 6 個月) -->目前採國對國方式。 - 第五階段:申請聘僱許可:雇主接獲勞動部通知媒合結果後,向勞動部申請,已取得聘僱許可函。取得聘僱許可函當月或次月需完成本勞加薪。
- 第六階段:辦理外國人入境手續:外國人來臺文件包含勞動契約驗證、簽證、機票及健檢。
申請入國簽證 (機票費、簽證費擬由雇主負擔)
九、外國技術人力健康檢查規定
境外引進:入境後前3年依藍領移工健康檢查;3年後回歸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各產業既有規定辦理健康檢查。
國內轉換: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體檢費擬由雇主負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