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移工-林業-勞保權益:雇主三大責任提醒
2025-10-13
保障林業移工權益,雇主有責辦理加保
依規定,從事林業工作的雇主(無論自然人或事業單位),凡有引進移工,均有義務向勞工保險局(勞保局)成立投保單位,並為其所僱用的移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災保險)。勞動部為確保移工權益,特提出以下三大提醒:
一、勞保強制性與職災保險全面性規定:
勞工保險: 依《勞工保險條例》,僱用5人以上(包含本、外國籍員工 )的林場、公益及合作事業,為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單位,雇主必須為勞工加保。
自願加保: 僱用4人以下的林場等,雇主得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職災保險: 不論僱用人數多寡,所有雇主均應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為所僱勞工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二、自然人雇主投保單位成立指引:
因應實務需求,從事林業的自然人雇主若有引進移工,可憑農業部核發的「林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函」,作為林場相關認定證明文件,向勞保局申請成立投保單位,以便為所僱移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三、外展農務服務模式雇主之加保責任:
為改善季節性缺工,農業部推動移工外展農務服務。在此模式下,由農會(屬公益社團法人)或農林漁牧有關合作社擔任雇主聘僱移工,並指派其至服務契約履行地從事農林漁牧相關工作。這些擔任外展農務的雇主,亦應依規定為所僱移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