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署補充實習要點QA 最低工資等規定溯及目前在台實習外籍生

2026-01-16

觀光署於115年1月15日公告補充《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 QA》,補充五條QA,重點如下:

已在台實習外籍生 同樣適用新規定

Q24:115 年 1 月 5 日公告修正實習要點第 6 點之規定(例如:津貼數額、休息時數…等)之適用範圍是否包含已在臺實習之外國籍學生?
A:本次修正實習要點係依行政院指示,旨在保障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期間之相關權益,並考量每名實習生之權益不應有所落差,爰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凡在我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實習之外國籍學生,實習單位均需依實習要點第 6 點第 1 款至第 12 款之規定保障其實習權益

獎助金與生活津貼規定若再調整 實習單位需配合更新

Q25:實習單位提供之獎助金及生活津貼是否能扣除膳宿以外之費用?
A:參考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規定,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 7 月 13 日勞職外字第 0960506354 號含釋,實習單位給予之獎助金及生活津貼得扣除膳宿費,並以新臺幣5,000 元為上限,意即外籍實習生每月實領金額至少為新臺幣 2 萬 4,500 元(以 114 年公告之最低工資 2 萬 9,500 元計算)
若勞動部後續有調整可扣除費用上限,本署亦配合調整。

已在台實習生不須A1證明 但若滿一年需取得A2以上證明

Q26:115 年 1 月 5 日公告修正實習要點前,已在臺實習的外國籍學生還需要考取通過華語文能力(TOCFL)或歐洲語言共同參考架構(CEFR)測驗入門級(A1)以上證明嗎?
A:115 年 1 月 1 日前經本署核准來臺實習之外國籍學生無須再取得語言能力證明,惟依實習要點第 8 點規定,非英語系國家之外國籍學生在我國實習滿一年,若未取得通過華語文能力(TOCFL)或歐洲語言共同參考架構(CEFR)測驗基礎級(A2)以上證明,本署得撤銷或廢止實習核准函。

Q27:哪些測驗有符合華語文能力(TOCFL)或歐洲語言共同參考架構(CEFR)?
A: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是專為母語非華語人士設計的國際標準化華語能力測驗,由國家華語測驗推動工作委員會承辦,海外辦理場次及相關等級對應之分數…等問題,請洽該委員會詢問。
歐洲語言共同參考架構(CEFR)是歐洲委員會制定的國際標準,用於描述語言能力,將語言程度分為 A1(入門)到 C2(精通)共六個級別,目前已知常見的英語測驗(例如 TOEIC、TOEFL、IELTS)均有對應指標,若檢附其他國際認證之測驗有對應指標仍得認定。

強制加保團體保險 並以公文型式備查

Q28:實習單位應為外籍實習生投保何種適當保險?
A: 外國籍學生來臺實習,與實習單位間既無僱傭關係,又無支領薪資之約定,爰不得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建議參考我國各大壽險公司開辦之團體保險,應包含在臺實習期間發生重大傷病、失能或死亡…等情況之補償
2. 實習單位應於實習之日起 30 日內將投保證明文件以公文型式函報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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