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調整特定工廠移工資格認定函效期為90日

2026-01-21

經濟部日前與勞動部達成共識,調整「特定工廠移工資格認定函」效期為90日。經濟部表示,業者如未於效期內向勞動部提出招募許可申請,原核配名額將自動失效,並回流後重新開放予有實際需求的業者申請,以落實配額活用目標。因應特定工廠業者人力需求,勞動部於112年提供總量6,000名移工配額供特定工廠申請聘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於113年及114年受理並完成審核後,已將全數移工名額核配完畢。然而,據統計資料,目前已取得配額業者約有半數尚未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以致配額無法充份運用,更影響後續經濟部為業者爭取新額度之時程。

為提升移工配額使用效率,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於115年1月20日公告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將認定函效期調整為90日;並同步調整113年及114年已取得認定函的特定工廠業者,其認定函效期統一至115年4月24日失效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呼籲,已獲核配移工名額的特定工廠業者,請務必於115年4月23日(含)前,備妥相關文件向勞動部提出招募許可申請,以免影響自身用人權益。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服務專線0800-035-056,將有專人提供諮詢協助。

特定工廠再次申請移工條件放寬

另115年1月9日《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修正要點,針對特定工廠申請移工允許「再次申請」有再放寬。

第二點修正:應就同一廠場一次向本署提列申請案件,案件如經本署核定後,不得申請變更。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再次申請:修正第三款、增加第四款

【臨登轉特登】(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取得臨時工廠登記業者,曾聘有移工,且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六取得特定廠登記,其原取得本署處分函符合前款規定,有再次提列申請案件之必要者。

【特登】 (四)原取得工廠登記業者,曾聘有移工,且已以包含「原工廠登記範圍及新增範圍在內」 之整體工廠,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五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其原取得本署處分函符合第二款規定者。

修正後,只要證明過去曾有聘僱事實,即可依據新規定再次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