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產業鬆綁興利措施

2026-01-30

行政院於 115 年 1 月 8 日審議通過「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後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以期加速國家觀光發展,實現 2030 年觀光產值達兆元之目標。 本次修正係因應全球永續觀光趨勢及友善觀光環境、 強化消費者權益、優化觀光產業經營環境以協助產業興利、健全新興遊憩管理並保護生態及配合相關法令變遷, 重點如下: 

落實永續觀光及友善觀光環境目標

一、將「永續觀光」和「友善觀光環境」理念納入修法, 以積極接軌國際趨勢,確立台灣觀光政策未來走向, 並透過觀光資料掌握、交通樞紐旅客服務量能提升等配套措施,建構更具前瞻性的發展框架。

  • 新增永續觀光及友善觀光環境之立法目的(修正條文第1條)
  • 增訂觀光數據及資訊取得依據(修正條文第6條)
  • 增訂於機場及車站設置旅客服務機構或設施依據(修正條文第8條)
  • 配合機關組織彈性修正名詞為「機關(構)」(修正條文第10條)。 

優化觀光產業經營環境為觀光產業興利 

二、為產業「鬆綁」興利措施,諸如放寬觀光遊樂業定義、旅行旅行業經理人資格及優惠貸款之對象,簡化暫停營業行政程序,掃除過時的行政壁壘,因應觀光產業多創新元、用人彈性需求,提升產業競爭力。

  • 修正「觀光遊樂業」定義(修正條文第2條)
  • 刪除「旅行業經理人」資格限制(修正條文第33條)
  • 簡化觀光產業暫停營業報備文件(修正條文第42條)
  • 增列「旅行業」為觀光產業優惠貸款對象(修正條文第48條) 

強化消費者權益與環境生態保護 

三、強化旅客權益與旅遊環境,課予旅行業依限請求事故責任保險給付義務,維護旅客權益,並因應景區管理需求增列違規行為態樣並提高罰鍰,有效遏止違規行為。 

  • 增訂「旅行業」請求意外事故保險給付期限(修正條文第31條)
  • 增列「旅行業」保證金被扣押或執行時之公告(修正條文第43條)
  • 增訂違規行為類型及執行方式,並提高罰鍰(修正條文第63條)
  • 增訂新興遊憩行為規範,並提高罰鍰(修正條文第64條)。

本修正草案因應國土計畫法、公司法等修正配合調整,並適時檢討過渡條款之必要性,將與時俱進,積極推動觀光產業優化與落實永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