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身心障礙手冊就可以申請外籍看護嗎?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不一定可以申請外籍看護!除了須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且等級達重度以上,不需要到醫院開立「失能診斷證明書」(免巴氏量表),可以持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申請。另外,某些特定項目(如中度/輕度失智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也可申請。
就業服務法第46條修正,114年8月1日正式上路後,建立了「輕重分流、重症優先」制度,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也區分為重症及輕症案件。其中,僅有「輕度失智症」為一般案件;其他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皆為重症,詳細項目如下表:

持「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身心障礙手冊申請外籍看護常見問題
Q:被看護者符合特定身心障礙證明該如何辦理國內求才程序?
A:向所在地照管中心申請,由照管中心辦理國內推介,最快1日內完成國內推介,且照管中心可同時提供長照服務資源的介紹及相關服務補助 ,協助雇主渡過照護空窗期,減輕家庭照顧負擔。
Q:之前曾持身心障礙手冊申請過外籍看護,重新招募還有免評機制嗎?
A:如於申請日前1年内,曾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聘僱移工者,應於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4個月內,或中途解約於預定出國日前4個月內,可直接洽地方政府照管中心辦理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後,再向勞動部申請辦理招募許可。若原外籍看護已返鄉不再續聘,同以上方式申請初次招募許可。
Q:法規修正,放寬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後,雇主續聘現任移工為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應以何種資格辦理本國照顧服務員推介?
A:請以「被看護者 1 年內曾受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照顧者,雇主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資格,至各地方政府照管中心辦理本國照顧服務員推介。
這個一年期間如何計算:指雇主原聘僱之移工廢止聘僱許可日或出國日,係落於送件申請招募許可或接續聘僱許可之日起前 1 年內。
Q:新制上路前就已經取得輕度失智症資格,有沒有過渡期?
A: 有的。114年8月1日新制上路前,已符合修法前申請資格者、或已送件申請者,於新法施行第1年内(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皆歸為重症案,並以重症案件流程辦理相關審查及後續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作業。舉例說明如下:
1. A小姐的父親疑有失智的情況,於114年7月20日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臨床診斷父親有輕度失智,並開立了CDR1分的評估量表。因A小姐的父親於新制上路前,即符合申請看護之資格,故屬於過渡期內,即可比照重症案件資格。
2. B 先生的媽媽在 114 年1 月有向長照中心申請長照服務,經長照中心評估長照需求等到第2級以上,並使用照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B先生的媽媽在114年7月符合具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但沒有立即申請,後來考量其他因素,經與家人討論後決定要請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媽媽,故於115 年1 月向所在地照管中心提出申請,因符合過渡期條件,即可比照重症案件資格 。
Q:重症案與一般案(滿80歲以上無醫療或長照照顧服務證明者)各階段審核有什麼差異?
A:重症優先項目如下
1. 國內推介:重症案件原則 1 日完成本國照顧服務員推介及介紹長照資源,一般案件則為7日。
另年滿 80 歲只附身分證明文件者,需上勞動部台灣就業通網站申請刊登求才資訊,辦理國內求才至少7日。
2. 招募許可審查:優先審查重症案件,維持審查天數,線上申請7日,紙本12日。一般案件則視案量依序處理。
3. 國內承接順位:將重症家庭國內承接移工順位列為最優先,若家庭看護移工連續 14 日沒有重症家庭雇主登記,才能由其他雇主承接。
4. 跨業別承接: 開放重症家庭可跨業別承接移工,移工只要在核發聘僱許可前,完成補充訓練 20 小時即可順利轉任。
5. 來源國文件驗證: 勞動部已努力與4個移工來源國協商增加量能與確保培訓品質,並配合重症優先政策,在文件驗證程序,重症案件維持現行作業日數約5日 。
6. 移工來臺簽證: 勞動部也協調外交部,我國駐外館處也會優先處理重症案件的移工工作簽證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