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輕症)案件? 重症案件? 申請外籍看護輕重症分流病症一覽表

2025-11-04

申請外籍看護資格於114年8月開始新制上路,採輕重症分流,但民眾對何為輕症? 何為重症? 仍有許多疑慮? 本文將彙整病症一覽表,提供給有申請外籍看護的家庭參考!

一般(輕症)病症:

  1. 年滿80歲以上:檢附身分證明文件。(須至台灣就業通辦理求才登記)
  2. 失智症輕度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
  3. 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者:檢附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診斷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表(CDR)。
  4. 85歲以上、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檢附巴氏量表(一項0分即可);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專業評估認定。
  5. 長照等級第2-3級,連續使用長照服務6個月以上者:檢附連續6個月長照服務收據。
  6. 70歲以上癌症第二期或第三期者:檢附1年內診斷證明書。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需含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診斷碼符合C00-C97及癌症期別。

問:民眾於新法上路前已具申請聘僱家庭看護工資格,或已送件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者,於新法上路後,是否能比照重症資格優先處理?

答:勞動部為保障114年8月1日新制上路前, 已符合修法前申請資格者, 與衛福部協調後設置過渡期, 並於新法施行第1年内(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皆歸為重症案, 並以重症案件流程辦理相關審查及後續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作業。

重症病症:

  1.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以上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 
  2.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失智症中度以上、吞嚥機能中度以上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 
  3. 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2分以上者:檢附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診斷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表(CDR)。
  4. 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者:檢附巴氏量表;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專業評估認定。 
  5. 滿80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檢附巴氏量表;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專業評估認定。 
  6. 巴氏量表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檢附巴氏量表;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專業評估認定。【符合可聘僱兩名外籍看護資格】
  7. 長照等級第4級以上,連續使用長照服務6個月以上者:檢附連續6個月長照服務收據。
  8. 癌症第四期以上者:檢附1年內診斷證明書。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需含中、英文診斷病名、ICD-10-CM診斷碼符合C00-C97及癌症期別。
  9.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者:檢附診斷證明書,需有載明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10. 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檢附診斷證明書,需有載明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
  11. 70歲以上患有以下血液淋巴腫瘤病症者:檢附1年內診斷證明書。
    (1).急性骨髓性白血病:檢附1年內 診斷證明書+效期內重大傷病卡
    (2).急性淋巴性白血病:檢附1年內 診斷證明書+效期內重大傷病卡
    (3).慢性骨髓性白血病(加速期或急性血癌轉變期) :檢附1年內 診斷證明書+效期內重大傷病卡
    (4).慢性淋巴性白血病(RAI第三期或第四期)  :檢附1年內 診斷證明書+效期內重大傷病卡
    (5).惡性淋巴癌且需積極抗癌治療:檢附1年內 診斷證明書,需載明需積極抗癌治療+效期內重大傷病卡
    (6).多發性骨髓瘤且需積極抗癌治療:檢附1年內 診斷證明書,需載明需積極抗癌治療+效期內重大傷病卡
    (7).骨髓化生不良症(需合併貧血,血紅素9g/dL以下,累計達3次) :檢附1年內 診斷證明書
    (8).骨髓增生性腫瘤 (需合併貧血,血紅素9g/dL以下,累計達3次) :檢附1年內 診斷證明書

重症案件優先措施

  • 國內推介:1天完成登記
  • 線上申請招募許可:7天核發
  • 承接順位列最優先(國內承接14日內保留)
  • 可跨業別承接移工(須補訓20小時)
  • 來源國配合重症優先,文件驗證約5日
  • 駐外館處優先處理移工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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