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加薪本國勞工增加移工名額相關規定懶人包
2026-01-05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25條之2相關的規定,主要是為了落實「跨國勞動力精進方案」,透過「加薪換名額」機制,鼓勵製造業雇主提升本國勞工薪資待遇,以兼顧產業用人需求與保障國人就業權益。
「製造業加薪本國勞工增加移工名額」相關規定說明彙整:
一、核心機制:加薪換名額(1:1原則)
- 申請資格:雇主必須符合本標準第24條所定的製造業特定製程工廠資格。
- 核配方式:雇主每為一名全時工作之本國勞工加薪,即可在原有的3K5級制名額之外,多增加1位移工名額(即1:1核配)。
- 名額上限:
- 透過此加薪方案增加的移工名額,最高不得超過事業單位勞保投保人數的10%。
- 加計3K5級制、Extra制、國內承接及本方案名額後,總移工核配比率上限由原本的40%提升至45%。
二、具體加薪條件與數額
- 加薪對象:必須是事業單位內「月投保薪資等級最低」的全時工作本國勞工。
- 加薪數額:每人月薪資總額調高額度不得低於2,000元(勞動部現行公告數額)。
- 投保等級調整:
- 雇主應依法申報提高該名勞工的月投保薪資等級,且至少提高1級。
- 若該勞工原屬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者,應至少提高至第3級。
- 若勞工已達投保薪資上限,可採「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調整作為替代。
三、申請與實施時程
- 基準月:以申請雇主資格認定函前2個月的月投保薪資為計算基準。
- 加薪時間點:自核發「初次招募許可」的次月或再次月起開始加薪,並依法申報異動。
- 持續性要求:雇主調高薪資後,不得對該勞工進行不利益之變更(例如事後減薪)。
四、監督與查核機制(本標準第34條之1)
- 定期查核:中央主管機關自核發招募許可次年起,會定期勾稽勞保投保資料進行查核。
- 實地查察: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進行實地查訪,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違規處置:
- 若投保人數不符,限期3個月內改善。
- 若查獲事後減薪或投保薪資不合格,將依不合格人數1:1廢止移工聘僱許可名額,並管制雇主申請案2年。
五、就業安定費數額
- 收費標準:雇主透過第25條之2「加薪換名額」機制所聘僱的移工,其每月應繳納之就業安定費數額為每人每月新臺幣2,000元。
六、其他重要補充規定
- 經常性薪資定義: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含本薪、固定津貼、獎金等),但不含加班費。
- 與Extra制並存:此加薪方案與現行的Extra制(附加就安費提高核配比率)屬於不同機制,雇主可以根據經營狀況選擇使用,兩者亦可同時使用。
- 續聘規定:增額移工聘僱3年期滿後若欲續聘,雇主需再次為屆時最低薪的本勞加薪,對象無須為同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