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必看|移工入國健檢有哪些項目?有包含驗孕嗎?
於2026年10月初,有雇主在網路控訴印尼籍家庭幫傭來台僅 1 個月就被發現懷孕,此事立刻在網路發酵,各界質疑聲不斷,究竟是哪個環節出問題,導致這件事情發生?近年外籍看護懷孕是否影響照顧品質的疑慮,引起許多雇主的擔心,也讓大眾逐漸重視相關議題,外籍移工入國才被發現懷孕,也可能造成後續更多雇主的等待成本。因此也不少人針對此事件詢問,明明入境時有健檢,怎麼沒有發現外籍幫傭懷孕,而是等到外籍幫傭到了家中,雇主才發覺異常呢?入國健檢究竟包含哪些項目?
一、入國健檢是什麼?
「入國健康檢查」是指外籍移工(包含外籍家庭幫傭及看護)在入境台灣後,依規定必須接受的法定健康檢查。雖移工在國外依規定須到台灣政府認可並授權的當地指定醫院進行健檢才能取得簽證,但為避免「空窗期」帶入潛伏期疾病,入境後仍需進行入國健檢,其目的在於評估移工入境時的健康狀況是否適合在台工作,並維護國內的防疫安全。
1. 健檢時間點
入國健康檢查(首檢):
移工入境後 3 個工作天內,雇主須安排其前往衛生福利部指定的醫院辦理體檢。定期健康檢查:
在台工作期間,滿 6 個月、18 個月、30 個月 時,均須各辦理一次定期體檢。
2. 入境體檢費用由誰負擔?
依勞動契約為主:
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七條規定,雇主有安排健檢的義務,但這不代表雇主一定要負擔所有入境健檢費用,健檢費用(約 1,500 ~ 2,000 元/次),可事前由勞雇雙方在簽署的勞動契約中已明確約定。注意:
安排移工於工作時間前往體檢,雇主不得扣發當日薪資。
3. 雇主逾期未辦理的罰則
若雇主未依限期安排移工辦理入國或定期健檢,將觸犯《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規定,可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甚至可能影響後續聘僱資格,雇主切勿輕忽。
二、入國健檢項目有哪些?
1. 基本入國健檢項目:

- 身體檢查

- 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 胸部 X 光肺結核檢查

- 漢生病檢查

- 梅毒血清檢查
2. 個別國家特殊項目
- 印尼籍移工加做項目:
印尼籍移工於「入國三日內健檢」時,增列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糞便檢查。
(該項結果不作為健檢合格與否的判定依據)
三、入國健檢取消項目:為什麼不驗 HIV 與妊娠?
許多雇主疑惑:「為什麼健檢不驗愛滋病和驗孕?」這項轉變源於國際人權趨勢與國內法規的修正:
1. 取消妊娠(驗孕)檢查(2002 年取消)
原因:
衛生福利部為保障女性勞工權益,並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中「不得因懷孕而給予就業歧視」之精神,自 2002 年起已全面取消移工入境及定期健檢中的妊娠檢查項目。法律限制:
醫療院所不得擅自加驗懷孕項目;雇主亦不得強制移工驗孕,或要求移工簽署「不得懷孕」之合約,否則屬違法行為。
2. 取消 HIV(愛滋病)篩檢(2015 年取消)
原因:
世界衛生組織(WHO)與國際人權團體主張,愛滋病毒不會透過日常接觸、工作或一般生活傳達。且我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後,保障感染者的工作權,因此不再將 HIV 列為移工入國與定期健檢的淘汰項目。
四、外籍看護、幫傭懷孕後續處理注意事項
不得強行解僱,但待產/醫療費非雇主負擔
解僱限制:
雇主不可單方解約、強迫遣返或要求離境。費用歸屬:
產檢與生產享有健保給付(無健保項目由外籍看護或幫傭自付);至安置機構待產之生活與安置費由政府基金或外籍看護、幫傭自付,雇主無須承擔。
可「協議合意解約」,雇主享有「提早補人機制」
合意解約:
若外籍看護、幫傭因懷孕確無法勝任重症照護或家庭打理等工作,雙方得協議合意終止契約。提早補人:
依《雇主聘僱外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可歸責之事由,外籍看護或幫傭進入暫停轉換期(如去安置機構待產)時,經勞動部核准,原雇主即可直接辦理重新引進或承接新外籍看護、幫傭,無須等待其離境或轉換期滿。
小結:移工懷孕與健康議題,牽動著「移工人權」與「雇主照護權益」之間的平衡。雖然現行法規朝向保障移工工作權與生育權發展,但對於急需照護人力的重症家庭而言,入境後才發現懷孕或重大健康狀況,無疑會造成龐大的照顧壓力與時間成本。目前包括人力仲介公會及許多雇主團體正積極向政府呼籲,期盼主管機關能審慎評估,在移工於母國申請「簽證」階段時,即納入 HIV 及妊娠檢測要求,由源頭把關。如此一來,既能讓移工在母國安心待產或治療,也能大幅降低台灣雇主的接軌空窗期,打造更完善、雙贏的外籍勞力引進體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