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必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修正(內含申請核心重點提醒)
2026-07-17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於2026年7月14日發布修正令,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本次的修正重點主要特別針對公司合併或分割後的申請流程進行優化與文件放寬 ,以下是整理後的修正要點:
1. 擴大申請適用對象
- 納入分割後公司: 為了利於企業透過併購進行組織調整並提升經營效率,修正後明確增列企業分割後受讓的「新設公司」或「既存公司」,皆可基於人力需求提出移工引進申請。
2. 調整針對合併或分割案應備證明文件
針對機器設備尚未刊登於年度報稅財產目錄的情況,調整了應檢附的契約與計畫書:
- 分割申請案件應檢附「分割計畫」。
- 合併申請案件應檢附「合併契約」。
3.放寬機器設備認定依據:
考量部分分割企業可能趕不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法提供財務申報資料:
- 新增選項: 增列得以「經會計師簽證之財產清冊」作為機器設備的認定依據
🔔本次修正兼顧企業申請效率與政府查核管理,有急迫用人需求且符合資格的製造業者,可善用新制提出申請。
📌 相關表單下載與法規詳情: 請至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官方網站「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及「製造業者申請引進移工案件」專區查詢最新資訊。

🔔申請製造業移工核心重點提醒
核心1:來不及申報之新購設備,允許「先憑購買證明送件 、後補申報資料」
針對新設立公司或剛購置新設備的工廠,若機器設備來不及登載於上一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財產目錄中,或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新制調整如下:
應備文件: 除檢附統一發票(全額)、海關進口報單或付款憑證等實際支付證明影本外,另須提送「切結書」。
事後備查義務: 業者須承諾將該筆設備金額提列於首次申報之營業稅申報書(401或403表)固定資產欄,並於取得產發署核定函後 3 個月內,將該申報書表送回產發署備查,逾期可能影響後續查核。
核心 2:加強防弊,送件須附「產製品銷貨發票」
為了確保工廠確實有在運作、避免虛報設備騙取移工配額之情事制定之勾稽機制:
凡採取上述「新購置機器設備」 方式申請,應檢附由該機器設備製造出來之產品的銷貨統一發票影本。
核心3:公司合併或分割,可檢附會計師簽證等文件佐證設備歸屬
若公司經歷合併或分割變更登記,導致機器設備未刊登於既存或新設公司的年度報稅財產目錄,可檢附下列文件佐證:
合併契約或分割計畫。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辦理變更登記之財產清冊)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產清冊。
